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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丢了贴告示泄愤 法院判决:侵害名誉须担责

2026-03-26 11:34:43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徐晓曦

财物丢失本是寻常事,但若以极端方式“讨说法”,则可能引发新的法律纠纷。近日,市中院审结一起因财物丢失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因张贴告示公开指责他人盗窃,最终被判决构成名誉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6月,经营米店的赵某发现店内3.7万元现金不翼而飞。他怀疑是常到店内打牌的村民李某所为,随即报警。然而,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并未认定李某存在盗窃行为。在缺乏确凿证据且案件尚无定论的情况下,赵某为泄私愤,竟在村里的电线杆及县城多处公共场所张贴“特别告知”,指名道姓地公开指责李某盗窃。一时间,李某遭遇亲友、客户的异样眼光,精神压力巨大,社会评价显著降低。

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将赵某诉至和平县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和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判决赵某赔偿李某3.8万元。赵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存在盗窃赵某钱财的行为。”市中院办案法官表示,“赵某在县城多处张贴‘特别告知’的行为,对李某的名誉权造成了实质影响,足以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上诉人赵某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公开以张贴告示的方式指责被上诉人李某盗窃,其行为已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提醒,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必须恪守法律边界,切勿逞一时之快,对他人进行诋毁、污蔑。否则,不仅损害他人名誉,给他人造成精神与社会的双重损失,自身也须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导致伤人害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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