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用工疑惑 护航劳动权益
劳动者与一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是不是不能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关系无异议,法院会确认劳动关系吗?劳动者已经超过退休年龄,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厘清上述实务争议,帮助群众依法维护劳动权益,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劳动者与一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是不是不能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李彦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记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关系无异议,法院会确认劳动关系吗?
李彦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确认存在分歧时,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无争议,并未形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记者:劳动者已经超过退休年龄,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李彦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后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因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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