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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出租分钱没有她 检察建议落地维护她权益

2024-12-20 09:57:40 来源:河源日报

“在检察机关帮助下,已和经济合作社达成协议,以后我家可以享有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日前,连平县陂头镇的张某强表示,感谢河源检察机关督促政府依法履职,维护了母亲沈某常的合法权益。

八旬阿婆合法权益被忽视

2021年3月,陂头镇鹿子经济合作社与谢某签订了一份《鹿子坑下坑旱地出租合同》,约定将鹿子坑(10户老户)下坑旱地约60亩出租给谢某,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每年7000元,合计14万元,合同签订后7天内一次性交清。

鹿子经济合作社收到上述租金后按照原老户主户数分配,因原老户主均已去世,由老户主的子孙按户分配。沈某良是1953年鹿子经济社老户主之一,育有一子沈某庭、一女沈某常。沈某常成年后未外嫁,而是招婿入赘至沈某良家。

沈某良这户仅由沈某庭参与此次集体土地租金分配,沈某常则不在经济合作社的分配名单上。

沈某常今年80多岁,是张某强、张某辉的母亲,3人均落户在陂头镇夏田村鹿子经济合作社。

对母亲被排除在集体土地租金分配之外,沈某常儿子张某强、张某辉不服,他们认为,母亲沈某常户籍就在鹿子经济合作社,应该享有参与租金分配的同等权利。

检察建议落地 彰显公平公正

张某强于2023年10月向陂头镇政府申请更正下坑旱地租金分配决定,镇政府于2024年1月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沈某良之子沈某庭已领取相应份额的租金,租金分配方案没有侵犯沈某常的合法财产权利。

沈某常与其子张某强、张某辉于今年2月向连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连平县政府于2024年4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镇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张某强见镇政府一直未作出行政行为,于2024年8月8日向连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连平县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沈某常及其子女属于鹿子经济合作社成员,理应获得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而下坑旱地租金分配方案却将沈某常排除在外,侵犯了沈某常的合法财产权利,应予以纠正。

2024年8月12日,连平县检察院向陂头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行为,切实维护鹿子经济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在今后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杜绝此类违法情形的再次发生。

陂头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24年8月22日回函告知,已责令鹿子经济合作社改正租金分配方案。

日前,沈某常及其子女已恢复鹿子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依法享有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张某强表示,河源检察机关及时监督镇政府依法履职,让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真正落地见实效,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本报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肖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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