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例警示:
喝酒不开车 平安把家还
■本报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邓莹莹
醉驾危害猛于虎,法律缰绳严束缚。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至今年5月1日是12周年。一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醉酒驾驶犯罪。市检察院选取几个案例进行警示:一时放纵可能带来惨痛教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观念须牢记,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醉驾致他人重伤二级
2022年3月31日,刘某饮酒后驾驶汽车沿市区建设大道往碧桂园方向行驶,行驶至东环路与建设大道交会处时闯红灯,与简某驾驶的一辆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简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刘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4.09mg/100ml,简某重伤二级。经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责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8月,东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由于事故发生后,刘某仅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受害人简某受伤较重,另行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在这起事故中,刘某醉驾闯红灯,最终引发交通事故,不仅自己获刑,还造成简某身体受到重伤,影响到以后的生活质量,害人又害己。
酒后开车撞伤行人
赔偿46万元
2021年7月29日凌晨4时许,刁某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龙川县老隆镇宝龙大道时,碰撞到前方行人叶某。事故发生后,刁某驾车逃逸,路过群众看见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110报警。
7月29日下午,刁某主动到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后经鉴定,被害人叶某受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刁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刁某与被害人叶某家属达成调解,由刁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6万元,并取得谅解。
2022年12月,被告人刁某犯交通肇事罪,被龙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醉驾摩托车
致行人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10月31日22时许,罗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川县佗城镇佳派村路段时,与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葛某发生碰撞,两人均受伤。事故发生后,罗某拨打其父亲电话求助,并在路边树下等待,但未报警。23时许,罗某父亲等3人将罗某送往龙川县中医院救治,但依然未报警,也未留人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随后,躺在事故现场的葛某才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葛某于2022年11月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葛某系生前头部与钝物(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地面、车辆等)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罗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85.5mg/100mL,超出醉酒临界值(80mg/100mL)。
2022年12月,龙川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罗某提起公诉。今年3月,龙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五一”假期亲朋好友相聚,河源检察机关提醒市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是广告词,而是所有驾驶员都应牢记的生命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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