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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08-13 10:47:32 来源:

(2026年6月29日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八届〕41号

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通过的《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13日

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农业、商务、卫生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

(三)删去第十三条。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其中的“不得随意倾倒、丢弃、抛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修改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

(七)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其中的“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和环保标准建设和运营”修改为“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基本农田保护区”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九)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其中的“对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作业进行监管”修改为“对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作业进行监管”。

(十)删去第三十四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五条。

(十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

(十三)删去第三十七条。

二、对《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防止物料遗撒”修改为“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三)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市级以上”删去。

(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的“颗粒物在线检测系统”修改为“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六)删去第三十一条。

(七)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其中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修改为“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三、对《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修改为“不得在禁止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修改为“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二)将第二十一条的“践行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修改为“在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第一项中的“优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修改为“优先使用绿色低碳产品”,第四项中的“实施绿色殡葬、安全环保祭祀”修改为“实施绿色殡葬、安全文明祭祀”,第六项中的“其他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修改为“其他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四、对《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三条中的“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协同保护、公众参与的原则”修改为“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协同保护、公众参与的原则”。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科学划定限养区”删去。

(四)将第十八条中的“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修改为“指导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安全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五)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水环境质量”修改为“水生态环境质量”。

(六)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鼓励和支持企业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修改为“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低碳能源”。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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