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街井盖松动致人摔伤,谁来负责?
2026-11-05 16:44:27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讯(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徐晓曦 卓夏米)商场、商业街等公共场所设施因管护不当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依法主张赔偿。日前,东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某商业街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07元。
张某在某商业街活动时,不慎踩踏一处松动的污水井盖,跌落井中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支出医疗费203.5元,医院诊疗的同时建议居家休息。
案涉商业街的公共设施、场地秩序均由被告某物业公司全权管理,其认可事故发生区域属于其管理范围,但辩称公司保安每日均会开展场地巡逻,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案涉井盖松动,且该隐患属于突发情况,故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东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业街属于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区域的实际管理者,依法负有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需对园区内井盖、路面等公共设施定期巡检、维护,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案涉污水井盖出现松动隐患,某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并修缮,也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设施维护、隐患排查存在明显疏漏,该过错行为与原告张某踩踏井盖跌落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某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07元。
办案法官表示,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规定经营者、管理者必须履行的强制责任,仅靠形式化日常巡逻不能免责。商场、商业街、小区公共区域管理者,不仅要常态化开展巡检,更要及时维修更换松动、破损、老化的公共设施,对临时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醒目警示并落实防护措施。即便物业安排了日常巡逻,若巡检浮于表面,未能发现设施隐患并造成他人损害,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安全管理务求实效,切实筑牢公共场所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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