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7类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本报讯(记者 杨宝如 通讯员 杨忠瑾)日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助力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通知》明确7类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享受全额保障。具体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男职工的已参加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上述7类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标准统一为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及市外不分级别医院,起付线均为零元,支付比例均为100%。
全额保障具体覆盖哪些费用?《通知》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费用,以及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费用,以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除上述常规生育医疗费用外,《通知》还对部分产前特殊情形作出安排。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晚期先兆流产、宫颈功能不全、先兆早产、前置胎盘伴出血以及胎位异常外倒转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按照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住院医疗费用待遇予以保障。
对于参保职工普遍关心的未就业配偶待遇,《通知》也区分不同参保情况予以明确。参保职工已参加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参加居民医保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未就业配偶既未参加居民医保、又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在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就医,报销比例比普通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
《通知》已于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