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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校方要担责吗?

2025-10-22 10:05:00 来源:河源日报

学生在校园发生意外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往往成为学校、家长关注的焦点。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是否要担责?

李律师:《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对发生意外事件进行了预防,进行了常态化的安全教育,制定了一些规范性的文件,监控覆盖了重点区域,安保人员符合标准,及时介入意外事件并妥善处理,并有完备的事后应对机制,如对受害者进行了送医救治,进行了安抚疏导,可以认定为教育机构已经在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高中生在学校运动时受伤,学校是否要担责?

李律师:《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高中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较于初中生与小学生,其对日常体育活动所蕴含的潜在风险,通常已具备较清晰的认知,可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若学校的运动场所已通过合格验收,且在日常教学中落实法治教育、对学生作出明确安全提示,并于事发后积极配合处理相关事宜,则可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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