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放废气 不服行政处罚
东源县法院驳回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25-07-09 10:35:10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记者 刘烨华
一公司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服连平县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继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东源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3月22日,有关部门到连平县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均超标,已构成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26日,该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制该公司涂布二车间预处理工序和涂布工序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3个月,限制生产整改期间,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罚款11.5万元。该公司不服连平县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继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东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涂布车间的有机废气排放口和燃烧废气排放口排放非甲烷总烃分别超标0.35倍和15倍,已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又因原告某公司具有主动停产整改并公开道歉的情节,有关部门对其从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大气污染防治不仅是法律底线,更是企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本案原告某公司违规排放废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区域生态环境,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企业的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整改态度,在法定自由裁量范围内予以从轻处罚,既体现了对环境污染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又体现了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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