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仲裁有何区别(下)
2024-10-30 09:52:53
来源:河源日报
诉讼和仲裁作为常见纠纷解决方式,除了在受理范围、管辖权的取得、文书生效等方面存在区别,在审理人员产生方式、审理方式、执行管辖等方面也存在差异。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诉讼和仲裁的审理人员如何产生?
李彦红:诉讼案件中审判庭及审判人员依法由法院指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可知只有当仲裁案件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方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记者:诉讼和仲裁的审理方式有何区别?
李彦红:诉讼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其中,离婚案件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知仲裁案件除非经当事人同意,一般不公开进行。
记者:诉讼和仲裁的执行有何不同?
李彦红:诉讼案件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可知仲裁案件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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