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是什么?你真的了解吗?
押金是什么?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押金数额有无限制……这些你都了解吗?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押金是什么?该如何理解?
李彦红:押金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约定,属于合同交易过程中一个约定俗成的做法。实质上,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比如押金常出现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条款中,当承租人未妥善保管租赁物或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等费用时,出租方可通过扣减押金制约对方,有利于保障出租方的权益。
记者: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李彦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可知“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这就意味着押金是否适用“定金双倍返还规则”,需要区分以下两个情形:
第一,一般情况下,押金不同于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定金制约的是合同双方,而押金仅制约一方当事人(即另一方违约时,不需要双倍返还押金)。
第二,在特殊情况下,如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约定,如合同明确约定“此处的押金为定金”“甲乙双方明确押金适用定金罚则,当甲方违约时,需要双倍返还押金;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没收押金”“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押金;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双倍返还押金”等,此时的押金具备与定金相同的功能,押金亦可适用定金罚则。
记者:押金数额有无限制?
李彦红: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对于押金数额的处理仍有一定限制。如当押金具备定金功能时,需要适用定金法律法规“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如当押金具备违约金性质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酌情确定最终支持的押金数额。
(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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