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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典”入人心(上)

2024-05-29 09:56:12 来源:河源日报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的第四年,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近日,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网购产品有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

李彦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可知,网购属于电子合同形式下的交易,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有明确规定。如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出卖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出卖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还有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其中,关于退货,需要注意把握两个要点:1.一般商品皆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除却以下五种: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2.应当保障退回的商品完好。

记者:如何理解格式条款的适用?

李彦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此,需要注意的是“提示义务”“说明义务”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正如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言,“提示义务”指的是: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说明义务”指的是: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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