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可否要求返还财物?
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开展正常的经济往来,否则就有违男女恋爱交往中的公序良俗。交往期间的财物,通常属于正常情感表达,但不排除存在附条件赠与的贵重财物,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是否可以要求返还。为此,今天我们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为我们进行相关普法。
记者:情侣交往期间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可要求返还?
李律师:对该类纠纷,需要注意两个主要要点:
第一,该类纠纷案由通常是民间借贷纠纷,或是赠与合同纠纷,或是不当得利纠纷。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在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中,正常的情感表达不应当要求返还,而索要或接受对方超过一般生活消费水准的大额金钱或贵重物品,通常该情形下的赠与实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便意味着赠与条件失效、占有缺乏依据(此时需要注意,受赠方可举证证明系因赠与方的过错导致的双方恋爱关系解除)。
第二,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还应当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如结合双方经济能力、款项支付的金额明细、二人生活消费能力、受赠方是否有愿意偿还的意思表示、公平合理原则、维护公序良俗等因素,酌定退还赠与款。
记者:请列举相关案例说明?
李律师:2019年10月,A、B在相亲会上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19年10月23日,A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至B账户,让B购买手表;2019年11月10日,A通过微信转账5600元至B账户,让B购买衣服;2019年12月28日,A通过支付宝转账1.3万元至B账户用于购买情侣手机,B于2019年12月29日购买情侣手机,A、B各一部;2020年1月18日,A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B。A、B于2020年初终止恋爱关系。后原告A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B返还赠与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增进、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赠与行为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目的则无法实现,其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原系恋人关系,A为B购买情侣手机、衣服、给付2000元现金等行为,系情侣之间为表示爱意而做出的一般赠与,没有超出双方日常合理消费限度的小额财物,不应予以返还,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返还该部分赠与款项的要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通过相亲认识不到一个月,原告A就转账3.5万元为被告B购买手表,已经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日常生活消费范畴,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解除,结合双方感情基础、交往情况、收入状况、日常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被告返还原告8000元。(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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