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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风险防范典型案例三

公司经营活动不能损害股东知情权

2023-12-11 09:42:31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陈碧霞 某混凝土公司对外发包给新的承包方承包经营。在发包经营过程中,刘某认为其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等供其查阅、复制。据了解,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某混凝土公司有3个股东,刘某认缴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49%,林某认缴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10%;某水电公司认缴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41%。根据股东会表决决议,某混凝土公司对外发包给新的承包方承包经营。在发包经营过程中,刘某认为其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等供其查阅、复制。

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权利人,知晓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是其基本权利。刘某持有某混凝土公司49%股权,且已经履行出资义务,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不能对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遂判决某混凝土公司限期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刘某查阅、复制;另提供会计账簿以及公司会计凭证供刘某查阅。

办案法官表示,公司内部治理涉及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与股东自治的关系、股东与管理层权利义务等。民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心协力,中小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当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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