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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以职工未履行好岗位职责为由索赔27万元被拒

2023-11-27 17:10:11 来源:河源日报

编者按

为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获得更加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民营企业家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结合我市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民事及行政案件,就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及法律风险编写成案例,供参考。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陈碧霞 一建筑公司在解除与叶某劳动关系后,以他未履行好技术总工职责为由,索赔损失27万元。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据了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劳动合同或用人规章制度中有相关约定,且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二是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

据了解,原告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河源一房地产项目的工程。2018年6月,被告叶某入职原告的项目部,于入职当日签署《员工入职登记表》,试用期满后签署《员工转正申请表》,原告公司加盖公章同意转正,但原告、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任职期间职位为技术总工,负责项目部的技术、工程质量、组织质量检查工作。2019年4月,原告、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7月,原告公司以被告未履行技术总工职责,未妥善履行质量管理工作,失职导致各项施工方案未完成、现场施工出现多种问题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7万元。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公司向龙川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龙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被告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约定被告在工作期间造成损失应予赔偿的情形。原告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用人单位是否享有向劳动者索赔的权利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的,视为用人单位对该项权利的放弃,用人单位因此承担不利后果。建议用人单位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尽可能地提前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劳动者失职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的情况下,采取合法途径将自身损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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