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购进假冒产品对外销售 谋取不正当利益受处罚
2022-12-21 10:17:41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陈碧霞 做生意应诚信经营,但和平县一家建材店却购进假冒“LESSO联塑”的产品对外销售,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日前,东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该五金建材店经营者黄某赔偿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
日前,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现和平县一家建材店购进假冒“LESSO联塑”商标的侵权产品对外销售,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遂依法向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现场核查,确认黄某购进的“LESSO联塑®”品牌产品是假冒产品,货值共计6000余元,责令其改正,并作出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罚款2万余元。
随后,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共计20万元。
东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黄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了从无供货资质的案外人处购买的侵权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商品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来源于原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现被告经营部已注销登记,被告应承担经营部的债务并承担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部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1.8万元。
办案法官表示,商标注册人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现有假冒商标的行为,应及时合法维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家要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如果想投机取巧、销售假冒产品,必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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