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区野外严格禁止7种用火行为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09-09 09:46:39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刘昕 近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关于做好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通告》(下称《通告》),明确指出在森林防火区野外严格禁止7种用火行为,违者将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明确指出,在森林防火区野外严格禁止下列7种行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12月,紫金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报,称有人在紫金县蓝塘镇南山村竹园队屋背夫山岭烧杂草堆,要求派员查处。接报后,该森林警察大队快速反应,将嫌疑人刘某芳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经查,刘某芳于当日用打火机烧杂草堆,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紫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相关规定。刘某芳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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