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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你了解吗?

2022-09-08 10:09:31 来源:河源日报

今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并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是家庭文明建设中的一大阻力,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则是反家庭暴力中创设的一个重要制度,该《规定》进一步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有效发挥。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为大家讲解相关规定。

记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依附于离婚等诉讼程序?

李律师:不需要。《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记者: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李律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记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律师: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此,《规定》第六条列举了如下“相关证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信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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