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实施意见
建立违法行政行为自我纠错机制
2026-09-11 10:00:02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讯(记者 林梓楷 通讯员 郑文翀)近日,我市印发《河源市关于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明确要求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必须“有错必纠”,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实施意见》明确,违法行政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自行纠正;若原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发生变更,则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承担纠正责任。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不明确的,由组建原机关的行政机关或所属人民政府负责纠正。
在纠错范围上,《实施意见》列明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纠正的八类违法情形,涵盖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不合法,超越或滥用职权,明显不当,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违法,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纠正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收到法院败诉风险提示、复议机构纠错建议,或处理群众投诉、信访等工作中发现上述问题的,均须依法启动纠错程序。
在纠错流程方面,《实施意见》要求纠错工作须履行调查核实、审慎决策、作出决定、送达告知等法定程序。对重大疑难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参与研判;作出纠正决定前,必须充分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在纠正方式上,《实施意见》坚持分类施策,对主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情形予以撤销;内容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予以变更;文字错误或轻微瑕疵予以补正。同时,贯彻利益权衡原则,若撤销会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可不予撤销但须采取补救措施或依法赔偿。
为确保制度落地,《实施意见》还强化监督问责机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加强与法院、复议机构的协作联动。对依法应当纠正而未纠正,导致原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确认违法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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