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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2024-04-27 15:02:11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讯 记者 谭绍丁 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明确四种分类

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

根据《办法》,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为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办法》从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对各类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进行规定,强调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义务。其中,明确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快递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同时,鼓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家庭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使用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住宿、旅游、餐饮、商品零售、娱乐等服务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单位要在显著位置设置节俭标牌,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禁止分类投放后

混合收集运输处理

如何从垃圾分类前端引导市民正确投放?《办法》提出,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利用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广播等多种方式宣传垃圾分类,引导公众正确分类投放。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等行为,《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其中,个人违反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处理方面,《办法》明确要求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理场所,禁止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禁止将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其中,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厨余垃圾要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应当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为鼓励社会参与,《办法》还提出,各级各部门要开展垃圾分类宣传进学校、垃圾分类知识宣讲进社区等活动,让垃圾分类深入人心;有关部门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社区、文明街道等创建活动以及卫生单位、卫生社区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情况纳入评选标准,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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