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地区婚姻观念的变迁
基于民国时期河源报刊婚姻启事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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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3月8日,结婚订婚的启事排满了当日《新源报》的下方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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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婚礼上的新人常穿西装或中山装、婚纱出席仪式。此为一对教会人士婚照。
Ai导读
旧时河源婚俗遵循古礼,清代至民国初迎娶多在祖祠厅堂,遵六礼、行亲迎。随着时代变迁,婚俗逐渐打破传统桎梏:亲迎之礼简化,婚宴场地突破乡土局限,民国后期更出现了在城市酒店、异地机构招待所举办婚礼的新选择,这些记录在旧报纸启事里的细节,体现了当地婚嫁观念的迭代。
今年上半年广东结婚、离婚登记数据公布,河源结婚登记4252对、离婚登记2938对,以69.1%的离结比居全省首位,相关数据引发热议。虽说“离结比”并非真实离婚率,但其背后反映的人口流动、婚姻生态差异等问题,仍具有现实参考意义。
清末民初以来,随着西方的性别观、婚姻观等先进思想不断传入,在文明先进的新思想对中国封建旧婚俗的冲击之下,国人对婚姻自由的认识发展到达了一个新的阶段,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编》同《民法亲属编施行法》正式实施,同年中央苏区政府也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二者都规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男女均具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这标志着婚姻权利正式在法律层面完成了由封建大家长到儿女本人的转移。
从民国时期百余份河源县本地报刊上找到的各种与婚姻有关的启事里,可以从中窥探出河源婚姻法治化、性别平等化、婚恋观念世俗化的转型趋势。
婚姻自主观念诞生
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知识分子对尊孔复古、制礼作乐的封建意识和封建礼俗展开激烈批判,进而掀起新文化运动。此时青年人关心的还有婚姻家庭问题。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的传统婚姻制度首先遭到了追求个性解放、人格独立的知识分子的猛烈批判和反抗。当时人们追求的婚姻自由包括男女社交的公开、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等方面。
然而,深受宗族礼法、聘年习俗观念影响的河源民众,想要追求婚姻自主、恋爱自由,远比上海、广州等城市青年需付出更多的努力。当新旧两套规则并行时,各种观念碰撞随即发生。私人家事进入近代报刊媒介,普通男女在法律、习俗、舆论之间周旋、抗争、妥协。
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在广州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妇女运动决议案》,提出“男女教育平等”“男女社交自由”“离婚结婚自由”等口号。国共合作(1924年—1927年)之前,妇女运动仅限于城市知识女性。国共合作后,妇女运动得以广泛开展,遍及社会各个基层。
自此,河源《正义日报》《新源报》《河源民国日报》等版面,刊登着一则则长短不一的告白,订婚、解约、离异、驳斥等启事。
有人相约登报缔结良缘,有人平和协商解除父母定下的婚约;有人历经法院诉讼、宗族调解,结清财礼方才得以再婚;有寡妇迫于生计改嫁,登报向乡邻坦陈处境;更有女子发现,丈夫竟冒用自己姓名登报“共同离婚”,旋即刊发驳词,在公共舆论场上奋起反击。
透过民国时期报纸上的结婚或解除婚约启事,可窥见旧时人们对婚姻大事的谨慎和重视。
新旧调和的新式订婚启事
1946年10月10日《新源报》创刊号里,丘振光、潘玉清的《订婚》启事云:“我俩情意相投,并得双方家长同意,谨于本年国历九月十二日在源订婚,特此敬告各亲友”;1947年3月5日《新源报》的古锦华、辛淑贞启事则说两人“志同道合”,因此在广州举行订婚典礼。阮梦生、黄如清是经阮维武介绍,情投意合愿结鸳盟(1947年1月1日《新源报》)……
从这些订婚启事看,男女双方并列同启,不再只有男方家族单方发启。旧式婚帖只有男方出面,民国报刊订婚启事男女并列署名,象征女性被承认为婚姻平等当事人。启事措辞强调“两人情投意合”,自由恋爱、志同道合被公开标榜,突破传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要求,女性意愿被公开书写在婚约公告之中。
然而“家长同意”仍然是重要条件之一,如丘振光、潘玉清、叶志强、李润莲(1947年4月26日《新源报》)启事中提到的。
登报这一做法,就是近代社会的全新产物。过去婚约的公信力依靠媒人、族人、邻里见证,伴随着城乡人口流动,熟人社会逐步瓦解,报刊面向大众的公开刊载,成了一份具备公示效力的凭证。当事人借铅字固定婚约,防范日后悔婚流言,把私密的家事,推向公共视野寻求背书。
新式婚俗逐渐流行
1947年4月26日《新源报》黄锦霞单人署名的《解除婚约启事》短小直白:早年由父母作主,与同乡曾桂盛定下婚约,如今双方协商一致,宣告婚约作废。
这条不起眼的小启事,反映民国时期河源地区的婚姻观念变迁。传统旧制之下,婚约一旦签订,约束力极强,女方想要解除婚约艰难,毁约往往引发宗族争端、财物纠纷。而这则启事由女性主动发声,意味着她已拥有参与协商、主导解除婚约的空间和自由。
选择登报公开声明,用一纸文字,向所有亲友和同乡宣告,彻底斩断旧日婚约带来的身份束缚。在乡土舆论环境中,女子解约极易背负负面评价,登报相当于主动界定事实,阻断男方后续纠缠,消解四处蔓延的闲话。
除了协议解除包办婚约,民国时期报纸上的结婚启事仍占多数,有的还有用“囍”围成一圈,以彰其喜。民国《正义日报》《新源报》等河源本地报刊留存有大量结婚启事,集中反映了民国后期岭南乡土婚俗由传统宗族古礼向近代文明婚礼的阶段性转型。
相较于旧式婚嫁深藏宗族之内、流程烦琐、重祭祀传宗的特征,民国河源城市婚姻仪式已经出现媒介公示化、场地都市化、礼仪文雅化、圈层社交化等四大变化。
1947年3月8日《新源报》刊登的阮元生、许惠英结婚启事,是在惠州太平酒店“履行结合,一切礼仪从简”。
一张在1949年9月10日河源《正义日报》刊登的结婚启事,是家长和兄长为女儿、弟弟刊登的,黄兆吾、黎桂娣,为弟弟黄灿煇、三女兰芳结婚敬告诸亲友,于民国三十八年农历八月二十四假座台北市新公园内中国航空公司招待所举行结婚典礼,黄伯麟将作为证婚人出席。“囍”字环绕排版,将喜庆氛围烘托得十足。
另外,从这些结婚启事中可以发现,婚礼礼仪文饰化、诗意化,渐渐取代传统功利性礼俗。传统客家婚嫁重聘礼、重庚帖、重宗族位次、重香火延续,仪式繁复。而民国新式结婚启事盛行文雅贺词。1947年3月8日《新源报》,钟增彝、罗秀灵结婚启事,同贺者取二人名字中各一字,拼作“爱河增秀”,作为贺词。同贺人都是河源城中有名的官绅界人士,如曾宪春、具振中等。
1949年9月10日河源《正义日报》的一则结婚志庆启事,右上侧是结婚男女双方大名,中间是“永浴爱河”四字。
这些标准化新式婚庆祝语,以诗意文字替代旧式繁文缛节与宗法说教,婚俗从“传宗接代、宗族合礼”转向“情爱相合、婚姻和美”,折射出自由婚恋、情感本位的现代婚姻观念已经渗透地方绅商阶层。
这些留存的结婚启事,清晰展现出当时河源民众的婚礼场地选择,已逐渐跳出传统乡土祠堂的局限:1947年阮元生与许惠英的婚礼选址惠州太平酒店,1949年《正义日报》刊载的黄灿煇、黄兰芳结婚启事也显示,二人的婚礼地点定在台北市新公园内的中国航空公司招待所,二者均不再选用乡村祖祠、家中厅堂这类传统场地。
另外,婚礼参与圈层精英化、社会化,证婚、同贺开始程序化或制度化。从启事中可见,新式婚礼已渐渐形成完整的近代文明婚礼流程:由地方名望人士担任证婚人,如黄伯麟出任证婚人;由城中官绅、学界、商界等名流联名同贺,1947年婚启同贺者包含曾宪春、具振中等河源地方重要士绅。传统婚礼以宗族长辈、宗亲族人为主导,而民国新式婚礼构建出社会名流见证、公共圈层祝贺、权威人士证婚的新型礼仪结构。婚姻合法性来源,已走出了单一依靠宗族谱系的阶段,加入了地方社会声望与公共权威等因素,是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型的重要表现。
至于婚礼场所脱离宗族空间,无法确认是否意味着“去宗族化”,只能确认民国时期河源城区绅商、公职、知识阶层等家庭有此选择。而乡村底层依旧保留旧式礼俗、宗族约束、聘财惯例,城乡之间在婚俗上的差异还是较为明显。
女性登报“脱离夫族”获自由
无独有偶,可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离婚、退族启事看出城乡差异、阶层差异。上层率先采用新式婚俗,底层仍深陷旧俗与生存困境,但仍能在公开声明中寻得一线出路。
从河源民国报刊上看,男女离婚主要采用订立离婚文书、登报公示的方式。且离婚主要的原因是经济生存困境,丈夫外出长年不归、不负抚养责任、断绝生活供给,妇女衣食无着、贫病交迫。如,黄银娣丈夫范流民八年不归、毫无赡养(1947年1月8日《新源报》);钟新娣、莫亚八丈夫身故或被遗弃,无经济依靠等。
民国之前,婚姻解除的主动权几乎完全掌握在男性手中,“七出”成为男子休妻的依据,女性几乎没有主动离婚的合法渠道。民国二十年(1931年)《民法亲属编》正式实施,确立两愿离婚与判决离婚制度,第一次在国家成文法层面赋予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但法条落地岭南乡土,却遭遇许多现实门槛。诉讼耗时漫长、开支不菲,寻常乡民难以长期支撑司法拉锯。从这些离婚启事看,彼时逐渐形成一种颇富本土特色的模式:司法诉讼只是作为博弈筹码,真正的了结,仍然得回归熟人调解,最终以财物交割收尾。其中有一条“返还财礼”,说明虽然新式法律理论上不再承认聘财的买卖属性,但民间聘礼观念仍旧根深蒂固,金钱补偿,成为平息争端、体面分手必不可少的环节。
民国法律正式术语为“离婚”,河源报刊大量使用“脱离夫妻关系、脱离夫族、脱离同居关系”,是法律条文、传统习俗、民间用语三者交叠的产物。直至2000年前后,河源城里的中老年人还普遍用“脱离”来称“离婚”。
民国时期的乡下女性大多没有独立谋生渠道,婚姻很大程度是生存保障;一旦丈夫失踪、亡故、抛妻,女性只能透过登报断绝关系,寻求重新婚配的出路。
感情破裂、相处恶劣、人格冲突,也是离婚一大原因。利启发、金闰添(1947年7月30日)、刘冀洲与花珍珍(同年8月9日)、李育廷与汤带娣(同年8月23日),双方协议和平脱离同居或夫妻关系,各不相干;且李汤二人表示双方家长同意。也有男方表示单方面宣告断绝关系的,如廖际善启事提及妻子性情乖戾、威胁家人,家庭破裂。
另外,民国时期还有妾、平妻、童养媳等畸形婚姻的解约声明。
民国法律废除一夫多妻,但民间纳妾、平妻、童养媳风气仍广泛存在。曾玉环名为平妻实为妾,夫死之后无容身之地(1947年8月6日《新源报》);萧秀朋是幼年抱养的童养媳,未婚夫早亡,希望解除束缚、自由择配。曹露因父母作主卖与新丰锡场(今属东源)江石孚为妾,被江石孚夫妻虐待,经常殴打,还被逐出屋外,露宿乞食,因此登报声明与江脱离,并嫁与刘务娇为妻(1942年3月20日《河源民国日报》)。
旧礼制之下,即便丈夫去世,妇女仍被夫族约束;登报“脱离夫族”,重点不只是夫妻断绝关系,而是摆脱整个宗族控制。
除此尚有重婚、诱骗、恶意遗弃,受害一方登报声明关系作废,如曹菊梅被丈夫转卖他人,逃回后登报宣告婚姻作废;莫亚八被诱骗作妾,随即遭到遗弃;萧美玑案例反映:出现单方面造假、冒名登报离婚的恶性纠纷(1947年1月22日《新源报》),一方意图私自解除婚姻,另一方登报驳斥、维护自身权益。
报纸刊登的声明具有法律效力
民国正处于新旧文明迭代之间,基层司法资源不足,普通百姓无经济能力诉诸法院,登报启事便被作为关系断绝的公示凭据,告知亲友、宗族、社会,其婚姻、亲属关系已经终止,避免日后缠讼。很多启事同时提到已签立字约,即书面契约配合报刊公示,形成民间认可的完整证据链。
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两愿离婚、禁止童养媳、废除妾制,虽然乡间此风转变缓慢,但新观念已让人们有了重启人生道路的选择,女性可以主动登报要求脱离、自由择配,不再被“从一而终”束缚。同时,一些童养媳、妾、寡妇想要再婚,还得解除夫族宗族的约束,因此启事常写“脱离夫族”而非仅仅“离婚”。
从启事上看,当时女性经济依附性强,离婚、改嫁首要考量是生存;男性拥有更大主动权,甚至出现恶意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情况。女性方面多强调“无人供养、生活无着、被遗弃、身不由己”,多是生存驱动,希望摆脱束缚,获得合法再嫁资格;从男性角度看,常指责女方品行、家庭矛盾(廖际善),或是合意分手;亦有男性试图单方面私自解除婚姻,引发对方反驳启事(江伯仲冒名案,1947年1月22日《新源报》)。萧美玑丈夫江伯仲遗弃妻子,暗中欺骗、冒用妻子名义登报离婚,试图借助报刊公示效力制造“双方自愿离婚”的既定事实。萧美玑没有认命,随即登报公开驳斥,否认虚假离婚效力、揭露对方侵权行为,通过公共媒介进行维权抗辩。从此案例可见,民国报刊已成为婚姻纠纷的博弈阵地,既可以被投机者用作篡改婚姻身份、谋取私利的工具,也可以成为弱势女性捍卫自身权利、澄清事实、抵御侵权的公共平台。
据1947年8月河源地方法院在河源《正义日报》上刊发的布告显示,该院表示在合法刊物刊登的声明为“法律上有效之证据”。
这批河源县地方报刊启事,是窥见民国基层婚姻史珍贵民间史料,人们一方面接受“婚姻可解除”的新观念,一方面依旧沿用契约、公示、宗族见证这一套传统方式解决纠纷。其中大量女性主动发出脱离启事,也标志着传统“夫为妻纲”的伦理秩序,在民国社会变迁之中开始松动。
□本报记者 凌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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