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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买卖婚姻……

河源百年婚姻陋习消亡史

2025-03-09 11:38:03 来源:河源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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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一处外国传教士院子里,从井里打水的女佣。摄于1918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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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党演村邝姓阿婆,自述抗战时随父母从香港逃难后失散,遂定居连平。

摄于2022年6月

上周本版讲到东江地区的女性尤其是农村妇女承受繁重体力劳动与社会压力,在婚姻方面,男婚女嫁不能自主,决定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迷信于“门当户对”和“八字”相合,实行包办买卖的婚姻制度,尤其是农村女性在婚姻上处于受盘剥地位。旧时还有抱童养媳、等郎妹、指腹为婚、重婚纳妾以及骗婚、转婚、换婚等婚姻陋习。本文将讲述农村中童养媳及婚姻买卖现象及其消亡过程。

1 童养媳现象的根除

童养媳现象产生的根源

华南地区尤其是客家地区的童养媳现象,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种特殊婚姻形式,其产生和演变与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宗族制度及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华南地区多山地,耕地有限,客家人作为历史上多次南迁的移民群体,常聚居在贫瘠山区,资源匮乏,生存压力较大。贫困家庭为减轻抚养负担,将幼女送至经济条件稍好的家庭,成为童养媳,既减少口粮消耗,又避免未来支付嫁妆。男方家庭也避免了聘礼,规避了婚姻成本。

客家宗族强调男性继承香火,家中若无男丁则被视为“绝户”,童养媳可确保儿子成年后有配偶,避免因贫困无法娶亲的风险。而女孩被视为“赔钱货”,童养媳制度进一步物化女性,将其作为劳动力或生育工具使用。另外,客家人历史上因战乱(如宋元之际、明清更迭)多次南迁,流动社会中家庭结构不稳定,童养媳有助于快速组建家庭以维系宗族延续。有的地区认为收养童养媳可“冲喜”或改善家庭运势,带有迷信色彩。

童养媳现象在清朝中后期(18—19世纪)达到高峰。清末民初社会动荡(如太平天国运动、军阀混战)加剧了底层民众的贫困,促使童养媳现象蔓延。而相较于华南其他族群,客家人因聚居山区、经济更为困窘,童养媳比例更高,福建、广东、江西等客家人聚居区尤为普遍,如闽西、粤东北等地,直至20世纪中叶仍局部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童养媳的女性,命运十分痛苦。女方通常比所谓丈夫年长许多,存在“小丈夫大媳妇”现象,女方需承担繁重家务和照料“丈夫”的责任。她的家庭地位低下,常遭虐待,既是劳动力又是未来的生育工具,缺乏人身自由。成年后“圆房”仪式简单,甚至无正式婚礼,反映其婚姻的工具性。

童养媳多出现在贫户

童养媳通常发生在穷苦人家,他们怕自己的儿子长大后无钱娶亲,便通过别人说合,把异姓的小女儿抱回家为童养媳。童养媳有自小由男家包养和女家代养两种,包养的很小就离开父母,与未来的丈夫家人生活;代养的不离开亲生父母,但每年生活费由未来丈夫供给,长大完婚,称作“圆房”,婚礼极简单,届时双方父母在一起吃餐便饭就算事成。

1928年河源县曾调查过嫁娶仪式费用,城中极贫之家,或门面稍狭者,总怕儿子长大不易婚配,往往择家世相当之幼女娶归养育,等她长大成人,则用极简单仪式,娶时无大轿、鼓乐及种种行色,只请一夫妻俱全之中年妇人步抵妇家,背负幼女于归入门。时仅用电光炮三声,或串炮一条,以迎之。

而对于河源县农贫家嫁女,亦需费用,贫家难以负担,所以下等阶级,亦多愿以幼女早嫁与人。幼年嫁娶之例,以乡间为多,不独贫苦下户为之,即上、中两等,亦常为之。(《广东民政公报》1928年第五期)

连平县忠信镇司前村旧时的童养媳婚礼状况,亦是无能力娶儿媳妇或者为图娶儿媳妇省钱的人家,往往抱养女婴或收养幼女,待长至十六七岁,有的早至十三四岁,选择除夕这一天,祭祖后就安排她跟自家儿子举行婚礼,吃罢团圆饭,沐浴更衣,令二人同睡一床,便成了夫妻。有讲究的,“择日”后草草成婚。(《河源的传统社会与地方民俗》下册)

童养媳受尽欺凌虐待。六七岁就要牧牛、刈草,帮理家务,日夜不得其闲。稍有不合大人之意,便要挨打受骂。长大以后,拜堂成亲又常为丈夫所厌弃或转卖,终生痛苦。

1994年版《紫金县志》记载有一首山歌,题为《童养媳怨》反映童养媳的饮食之差:童养媳来系凄凉,全家食肉(臣)食汤;咸鱼小菜仁座右份,臭风咸菜任你扛。

晚清民初的紫金花朝戏,亦有反映这方面的内容。1904年叶春林组建该县第一个花朝戏班“定长春”,常演出寡妇改嫁、寡妇投河、童养媳受虐待、老夫少妻、长工捉弄地主等生活内容的剧目,较多地揭露封建礼教的虚伪性,反映男女青年追求婚姻自主、反抗封建婚姻制度。紫金县著名的革命女先辈李素娇、叶莲香,都是童养媳出身。李素娇(1911年—1933年)是龙窝黄洞村一户贫苦农民家庭的女儿,幼年常跟人打猎、刈草、学唱歌。12岁被卖到黄布村一个地主家当童养媳,后来走上了革命道路,凭借歌声,为苏区苏维埃政府做了大量宣传工作。

叶莲香(1905年—1958年)是龙窝彭坊村人,家境贫寒,13岁卖给龙窝礼坑村许家为童养媳。1926年春,她参加了礼坑村农会,参加了革命。不久在国民党部队的“围剿”中受伤断掌,以顽强的意志学会用双手臂叉挟着用具自理日常生活、砍柴和耕田种作,被人们誉为“断掌女英雄”。

1946年,有外乡人来到连平,观察到了童养媳的状况。龙凤仪在《时代妇女(广州)》1946年第1期的文章《各地妇女生活——妇女在连平》一文中写道:“养媳的风俗至今还盛行。在连平许多十六七岁的初中生,你别小看了他,他俨然是有妻儿的‘家主’了。课余,我和他们谈起他们优裕生活的来源,他们的答复,大多数说是‘我的妈和妻在家里耕田’。”

《婚姻法》改变童养媳命运

民国十四年(1925年)12月,在中共紫金县特别支部领导下,妇女解放协会紫金分会成立,当时主要任务是:高举反帝反封建旗帜,反对男尊女卑与买卖婚姻,反对多妻制,禁养童养媳与婢女,提倡男女平等与婚姻自由,发动妇女积极支持农民武装斗争。

1935年河源县参议会以本县嫁娶陋习亟须改良制度,规定办法八条,以减省聘金,但具体于童养媳现象,尚未作出专项规定,且因宗族势力仍大,童养媳土壤仍在,此类现象未能杜绝。

1950年,新中国推行《婚姻法》,明确禁止童养媳,规定婚姻自由,废除了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抱养童养媳和重婚纳妾等,并开展全国性运动解救童养媳,重审非法婚姻关系。各县开展宣传和实施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批夫妇经法院判决离婚,一批童养媳回到娘家获得自由。

同时,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再分配削弱了宗族经济基础,妇女参与生产与社会活动,经济独立性增强;到了20世纪后期,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传统宗族结构解体,家庭对劳动力的依赖降低;义务教育推广与性别平等意识提升,女性通过教育获得更多发展机会;童养媳被视为封建陋习,受到媒体和知识分子的持续批判,尤其在改革开放后,公众人权意识增强,加速其消亡。这些现象,都使得童养媳的产生条件趋弱,需求衰退。指腹为婚、盲婚哑嫁、纳妾等陋习也得到了彻底消除。

2 买卖婚姻的消亡

清光绪年间,河源县船塘高坑地方有个农家子弟何亚兴,娶妻某氏,此女和蔼贤淑,时人皆仰。然其夫酷嗜赌博,妇枕边屡谏,毫不入耳,以至倾家荡产,仍不知悔。某日竟瞒其妻,将她私卖与人。签完卖书当夜回家,愁容毕露。其妻已从旁人处尽悉此事。恩爱夫妇,以后便形同陌路。其妻临去之前,将何亚兴上下打量一番,忽道:“你穿的衣服这么破,肉都露出来了,快点卸脱了来,让我缝补,让你冬天好御寒。你弃我后,更有谁可以代补呢?体露含羞,实难见人啊。”何亚兴本已沉痛,闻得此言,大为感动,忽而悔悟,遂即拿刀剁下一截指头,忍痛向妻及其亲房誓盟,从此以后痛改前非,终于兴家创止,子孙亦丰裕不缺。邻村赤岭村有位文才广博的禀生欧阳箴先生,是辛亥革命志士欧阳俊之父,他听得此事,专为此写了一篇五言古风长篇:“北风吹白雪,云向岭头去。今朝君弃妻,妾弃向何处!忆妾十五时,闻君好男儿。十六为君夫,白头誓相期。自君持门户,百好无如赌。织锦满千端,通尝何曾数。贫苦妾惯常,原君怜糟糠,如何中道弃,兰慈不发香。孤灯照残更,暗暗不分明,劝君一杯酒,为妾别离情。今夕妾心怖,迁延不成步,残炖强付君,照见旧破裤。妾心不足悲,君尚有破衣,妾去何人理,休露羞孩儿。妾拿今宵补,为君三冬御。风雪衣尽时,聊以救寒苦。良人感此言,涕泣声酸吞。终夜起磨剑,誓全夫妇恩。破镜不须抱,赌友付草草。男儿会宜家,立身苦不早。”

此处虽似大团圆结局,但仍透露出买卖婚姻的陋习。

在农业社会,婚姻常被视为经济交易,女性被当作财产,买卖婚姻成为家庭获取财富或解决债务的手段。父权制下,女性地位低下,缺乏自主权,婚姻由家庭安排,女性成为交易对象。同时,法律对女性权益保护不足,买卖婚姻缺乏有效制约。另外,逢有战乱时期,许多女性流离失所,买卖婚姻成为她们生存的无奈选择。

抗战期间,香港、广州等地沦陷于日寇之手后,不少女性不愿受敌人蹂躏,从东江跑回内地。于是便引起歹徒趁机诱拐妇孺,干起卖人的勾当。龙凤仪发表在《时代妇女(广州)》(1946年第1期)《东江的妇女》一文中,便披露了当时诱拐、绑架妇女之风的猖獗:……大都从惠州拐到忠信(连平极东的镇),从忠信卖到连平城,再从连平城卖到“人价”最高的陂头(连平极西的乡村),用几千块的代价,可以买到能够做妻子,能够做佃奴,冷了不要穿衣,饿了不必吃饭的女人,倒也很合乎经济原则。要是不高兴时,还可以冬烘先生对待学士的老法子,把她施以体罚,然后当作商品转卖图利,便也上算。

龙凤仪写到这些悲惨的女性没法逃出生天:因为被拐卖的多数是无知识的妇女,她们为了远离家乡,举目无亲,呼救无门,而且在一种所谓“邻里联防”的严密下,她们既不能逃出火坑,也不会诉诸公理,更不会诉诸法律。当地人知道这样的事,但也不愿过问,而有权处理这种事的有司,也无从完成其“责任”。她听闻,连平的参议长太太,曾自己拿出钱来续娶从广州被拐卖到连平的母子,和几个十几岁的女孩子。

龙凤仪曾找过当地士绅,也找县妇女会,提过不少意见,但结论却是:“除了合理地用政治的力量,法律的制裁外,再没有更合理的解决办法。”

直到前些年,河源各地仍有香港籍女子寻找亲人的报道见诸媒体。2022年夏,记者在东源县顺天镇党演村采访时,遇到一位年近九旬的邝阿婆,便是四五岁时因香港遭受日机轰炸,与父母“走日本”逃难沿东江而上,与父母失散,从此落脚连平,生了三四个孩子,大女儿当时已去世了。年迈的她仍旧想念香港老家,但一直没办法找到亲人。

这种买卖婚姻,是1950年中央颁布《婚姻法》后,才渐渐得到遏制。二战后,随着全球性别平等运动的兴起,许多国家通过法律禁止这一现象。当年颁布的《婚姻法》明确禁止买卖婚姻。

据2000年版《河源县志》载,当年《婚姻法》颁布后,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各地民众夜校读书识字,认真学习《婚姻法》、热情宣传《婚姻法》,使大批受封建婚姻陋习残害奴役的妾侍、婢女、童养媳获得解放,买卖婚姻得到解除,受尽包办婚姻痛苦的妇女纷纷要求离婚重建新家庭,寡妇得以再婚。至1953年12月份止,全县自由结婚男女有2576对,不合理婚姻而离婚578人,童养媳获得解放407人,寡妇再婚137人,解放婢女133人。

1981年1月1日,紫金县贯彻执行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年,全县以公社为单位举办学习班共52期,参加学习骨干5600人(次),发现早婚、重婚的284对,及时作了处理,并解救被人贩子拐卖的妇女33名。

现代法律明确禁止买卖婚姻,保障女性婚姻自主权,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与城市化提升了女性经济地位,婚姻逐渐摆脱经济交易属性。随着教育普及和性别平等意识增强,社会逐渐摒弃将女性视为财产的观念。另外,全球化推动了性别平等观念的传播,国际社会对买卖婚姻的谴责促使各国加强法律保护。

买卖婚姻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法律完善、经济发展和观念进步,这一现象逐渐消失,但仍未完全绝迹。全面保障女性权益,尤是任重道远。

■本报记者 凌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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