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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条款”能否为行善者撑腰?

2026-08-27 10:53:08 来源:河源日报

近日,湖南衡阳祁东县发生的一起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名老人因身体不适走进一家牌馆休息后晕倒,女店主发现后立即上前帮扶并拨打120送医,但老人最终仍不幸离世。事后,老人家属以“人在牌馆出事”为由向店主索赔10万元。经有关部门确认,店主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在派出所协商后,店主支付了1.9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款”。目前,当地司法部门已正式介入调查,明确提出全额返还店家支付的1.9万元补偿款。明明法律已明确规定善意救助者免责,为何行善者还要“花钱消灾”?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深度解读相关法律知识。

记者:在这起事件中,店主的救助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她真的需要为老人的离世承担责任吗?

李彦红:从法律上讲,店主的救助行为属于典型的“自愿紧急救助行为”。首先,老人系自主进店休息,并非消费者,店主对老人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照顾义务;其次,老人晕倒后店主立即帮扶并拨打120,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再次,老人离世的直接原因是自身基础疾病突发,与店主的帮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祁东县相关部门经调阅完整监控、走访目击者后,也已明确作出“店主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官方认定。因此,店主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记者:什么是“好人条款”?它具体规定了什么?适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李彦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称为“好人条款”或“好人法”,立法用意正是鼓励善意救助、助人为乐,保护善意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读明确:即使救助未达到预期效果,紧急救助人也可适用本条款免责。

适用“好人条款”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自愿性,救助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二是紧急性,救助行为必须发生在紧急情况下;三是救助人是为了防止受助人的损失扩大或加重。店主的救助行为完全符合这三个条件,依法应当免责。

记者:既然店主依法不担责,那1.9万元“人道主义补偿”该不该给?它与法律责任有什么区别?

李彦红:“人道主义补偿”与“民事赔偿”有本质区别。民事赔偿是基于法律责任的强制性给付,而人道主义补偿是基于自愿、同情和关怀的自愿性给付。在本案中,协议书明确载明款项性质为“人道主义补偿”,而非侵权赔偿。

调解的价值从来不是简单地息事宁人、“和稀泥”式摆平矛盾,而是明辨是非、守护正义、引领风气。用“人道主义补偿”模糊法律责任、用经济补偿压下事态,实质上是用牺牲好人利益来息事宁人。(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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