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经营困难”能否成为降薪理由?

2026-07-23 10:51:46 来源:河源日报

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公司单方降薪,员工能否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被迫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经营困难”能否成为合法理由?员工未提出异议是否等于默认同意降薪?本报邀请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进行解读。

记者:公司单方面降薪,员工能否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律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的调整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方可变更。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降薪,即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有权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记者:公司提出“经营困难”作为降薪理由,是否合法?员工长期未提异议,是否意味着默认接受了降薪?

李律师:这两个问题正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从近期典型案例来看,法院的立场非常明确。以南昌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例,公司将员工月薪从25500元直接降至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声称系“经营严重困难、停工停产”,法院认定其“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95377.61元及经济补偿金15.3万元。关于“默认”问题,合肥中院在审理一起降薪案时明确指出:“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未提出异议不能视为默认。”因此,只要降薪未经协商一致,即便员工暂时没有提出异议,也不构成法律上的同意。

记者:员工能拿到的是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二者有什么区别?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李律师:员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依据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主张的是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二者有本质区别:经济补偿金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对价,计算标准为“N”(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为“2N”。员工被迫解除属于合法解除,因此适用经济补偿金。关于计算基数,司法实践强调应以降薪前的正常工资标准为准。南昌中院明确指出,公司按降薪后实际收入计算补偿的主张“依据不足”,应以员工原正常工资标准25500元为基数计算。同时提醒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务必在书面通知中明确写明“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避免使用“个人原因辞职”的表述;并保留工资流水、劳动合同、催讨记录等关键证据。(梁昕)

    上一篇:安逸苑小区很“安逸”
    下一篇:没有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