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跑了拿不到工资怎么办?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这份司法解释共二十三条,针对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招投标乱象、资质挂靠、农民工欠薪等痛点作出了新的规定。本报邀请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为读者解读其中与大家息息相关的几个关键变化。
记者:我听说以前有些工程项目因为没走招投标程序,合同被认定无效。解释(二)在这方面有什么变化?
李律师:这个问题问得很实际。过去的规定比较严格——只要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没招标就签合同,一律无效。但2018年国家调整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很多过去必须招标的项目现在不需要了。
解释(二)对此做了“动态调整”——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但起诉时已经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法院不应仅以没招标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说白了,规则跟着政策走,既维护了法律严肃性,也保护了交易稳定。
记者:现在建筑行业“挂靠”很普遍,就是没资质的人借有资质公司的名义去接工程。解释(二)对这种情况怎么规定的?
李律师:“挂靠”说白了就是“只出名字、不干活、还收费”。解释(二)对此态度非常明确——坚决否定。具体来说有两点值得关注:
第一,挂靠协议无效,挂靠费别想拿。 法院要认定各种形式的资质借用协议无效。出借资质的企业主张收取“管理费”“挂靠费”的,法院一律不支持。法院还会把相关线索移送给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第二,工钱找谁要,看发包人“知不知情”。 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是挂靠,那挂靠人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但如果发包人明知是挂靠还签了合同,挂靠人就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
记者: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干活,最担心的就是拿不到工资。解释(二)在这方面有什么保障?
李律师:这是解释(二)最有温度的地方。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释(二)把条例的规定落到了实处——明确农民工可以直接打官司讨薪。
具体来说,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可以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直接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先行垫付或清偿被拖欠的工资。
打个比方:包工头跑了,农民工不用只盯着包工头一个人。总包单位有监督工资发放的义务,分包单位欠薪的,总包单位要先行清偿再去追偿。这就相当于给农民工工资上了“多重保险”,谁也别想推诿扯皮。
解释(二)还配套发布了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法院依法判令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国家在治理欠薪问题上的决心和力度都很大。(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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