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禁毒之法
——聚焦未成年人涉毒、全链条打击与新列管物质
今年6月26日是第39个国际禁毒日,6月是第16个全民禁毒宣传月。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事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 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本报邀请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的李彦红律师,就上述热点为读者解读。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哪些特点?法院如何惩处?
李律师:有三类典型情形值得关注。
一是向未成年人售卖“上头电子烟”。严某、黄某合伙购进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弹”,累计交易25次、涉案烟弹545颗、毒资超16万元。二人不仅向两名17岁未成年人售卖,还雇佣17岁少年帮忙分销。法院依法从重处罚,警示“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二是利用未成年人贩毒。高某此前因贩毒获缓刑,考验期内指使15岁未成年人代为售卖54瓶地芬诺酯复方制剂。法院综合其系毒品再犯、利用未成年人贩毒等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并撤销缓刑。
三是医药人员失守防线。村卫生室负责人江某48次售卖右美沙芬,其中150盒流向4名未成年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从业禁止三年。
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如何体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李律师:当前毒品犯罪呈现网络化、链条化、跨区域化特点。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8件涉及追捕追诉。石某桂案中,检察机关一路追捕上下游11人;陈某浩案中,从上诉审查中发现漏罪线索,成功追诉4罪11人。
此外,检察机关坚持“一案双查”,同步打击涉毒洗钱等衍生犯罪。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坚持上下联动、接续抗诉。刘某锐、陈某贩卖毒品案一审事实认定错误、量刑明显偏轻,河北省三级检察院接续抗诉,被告人最终得到应受刑罚。
记者:7月1日起新列管16种物质,对公众有何影响?
李律师:6月17日,国家禁毒办发布公告,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增列后,我国已列管412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次增列的物质均为2025年以来监测发现的滥用较为严重、流失风险较大的品种。其中,替来他明被大量添加到“上头电子烟”中吸食滥用,滥用群体主要为青少年,成瘾性强,社会危害极大。7月1日后,制造、贩卖、吸食含此类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将以毒品犯罪追诉。任何列入目录的物质,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禁止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
(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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