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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手之劳”也可能沦为“帮凶”

2026-06-24 10:40:03 来源:河源日报

近期,公安部公布了5起依法联合惩戒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打击电诈,不仅严惩主犯,也必追“帮凶”。很多人以为,只要没直接骗人,帮忙转账、拉个群就不是大事。但法律告诉你:你的“小忙”,可能正是诈骗链条上的关键一环。本报邀请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为你深度解析。

记者:我把银行卡或支付宝账号“借”给别人用一下,自己没参与诈骗,这也违法吗?

李律师:不仅违法,而且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这里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比如对方承诺高额报酬借用闲置账户,按常理就应怀疑。司法实践中,只要你的账户被用于接收涉诈资金,且你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同时,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一旦查实,你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面临3年惩戒期: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受限、名下电话卡被限制、个人征信受损。为几百元“好处费”,搭上自由和信用,这笔账请一定算清楚。

记者:帮人拉群、发返利,赚几十块钱“辛苦费”,这够得上犯罪吗?

李律师:够得上。法律看的不是你赚多少,而是你的行为在诈骗链条中的作用。

为诈骗团伙“引流”,比如组建微信群、在群内发小额红包获取信任、引导被害人添加诈骗分子,这些行为属于诈骗犯罪的预备或帮助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积极参与,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面临刑事追责。

即使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也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同步受到金融、通信惩戒。不要用“我只赚了几十块”来安慰自己,法律惩罚的是行为的危害性,不是获利金额。

记者:帮人架设“手机口”或提供通信线路,这和直接诈骗有什么区别?法律上怎么定性?

李律师:这种技术帮助行为,在刑法上通常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特定情形下也可能直接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手机口”的本质,是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境内通话接入,使被害人无法识别来电属地,从而降低警惕。这类行为主观上对“可能用于犯罪”通常有明确认知,客观上为诈骗提供了关键通信支撑。

两者的界限在于主观明知的程度:如果只知道对方在做违法的事但不确定具体内容,可定“帮信罪”;如果明确知道是诈骗还提供通信帮助,则可能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刑期更重。无论哪种罪名,一旦查实,都将面临刑事处罚,并叠加联合惩戒措施。(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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