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腿”变鸭腿卖了15年,律师——
商家辩解站不住脚 或涉刑事追责
近日,“鹅腿阿姨”陈秀凤深陷舆论风波,她曾在微信群公告中承认,其长期售卖的“烤鹅腿”原材料实为鸭腿,这一替代已约15年。关于“鹅腿”变“鸭腿”背后存在的多重法律问题,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彦红对此进行解析。
记者:商家辩称“鹅腿阿姨”只是一个称呼,不代表实际售卖的就是鹅腿,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以鸭腿冒充鹅腿销售,究竟构成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
李彦红:商家的这种辩解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鹅腿与鸭腿属于不同种类的禽肉,在市场价格、口感、营养成分乃至消费心理预期上均存在可辨别的差异。“鹅腿阿姨”长期以“鹅腿”作为对外招牌,实施了隐瞒真实食材、虚构商品品类的误导行为,致使大量消费者基于“鹅腿”的认知而作出购买决定,这在法律上已基本满足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的特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原料、成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也就是说,商家售卖的产品类别绝不能名不副实,商品的真实属性,从来不是靠一个称呼就能随意定义的。
记者:如果该行为被认定为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怎样的赔偿?
李彦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退还货款并按货款三倍增加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即便单次消费金额不高(如一份16元),也可主张至少五百元赔偿。此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鹅腿阿姨”经营多年,销售金额远超五万元,存在刑事追责的现实可能。
记者:“鹅腿阿姨”主要依靠微信群接单、私域运营,监管部门能否对这类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管?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李彦红:微信群、社区团购等私域经营模式是数字经济的创新成果,降低了创业门槛,也丰富了消费选择,但私域从来不是法外之地。事实上,微信群的商品交易性质与公开电商平台并无本质区别,经营者同样需要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消费者通过微信群、社区团购消费时,应注意核实经营者资质,主动确认商品真实原料,保留聊天、转账、订单截图等证据,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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