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新规
借车、“开门杀”、好意同乘等责任认定明确
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共有12条,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为了让广大读者更准确地理解《解释(二)》的核心规则,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新规解读。
记者:此次发布的《解释(二)》主要围绕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李彦红:此次出台的《解释(二)》主要围绕五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落实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二是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三是确定“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过错考量;四是解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难题;五是优化诉讼程序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合并审理规则。
记者:借车给朋友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李彦红:《解释(二)》第一条明确: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主仅在有过错时(如明知对方无证、酒驾或车有缺陷)在自己过错范围内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总额不超过实际损失。车主尽到“三查”(车况、驾照、驾驶状态)义务的,不担责。例如,明知朋友喝了酒仍借车,车主可能承担40%以内的共同责任,多付部分可向驾驶人追偿。
记者:“开门杀”致人受伤,保险公司赔不赔?
李彦红:“开门杀”确实是近些年非常高发的事故类型,也是《解释(二)》要重点回应的社会痛点之一。《解释(二)》第二条明确:受害人可直接要求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赔偿顺序: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足部分由乘车人和驾驶人承担。保险公司仅在乘车人故意造成损害时可追偿,过失造成损害不得追偿。建议乘车人养成“荷氏开门法”(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并回头观察)。
记者:“好意同乘”出事故,司机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李彦红:“好意同乘”问题涉及鼓励善意互助和保障乘客权益的平衡,确实需要谨慎对待。《解释(二)》第三条明确:交警认定的全责或主责,不等于驾驶人构成重大过失。法院应综合事故原因、驾驶人具体行为等判断。例如,正常行驶中因前车急刹导致追尾,虽被认定全责,仍可减轻赔偿责任;但疲劳驾驶、严重超速等严重违规,可能构成重大过失,不再减责。
(梁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