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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劳动关系 守护劳动权益

2026-03-18 10:55:44 来源:河源日报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签订劳务合同就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吗?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为厘清上述实务争议,帮助群众依法维护劳动权益,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

李彦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记者:签订劳务合同就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李彦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即使签订劳务合同,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也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记者: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李彦红: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况下不构成劳动关系。

但是现行法律并未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不能成为其作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因此,以就业为目的,在实习期内到用人单位工作,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也可以存在劳动关系。

(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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