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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哪些特殊权益?

2026-03-11 10:56:43 来源:河源日报

部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下称“三期”)享有的特殊权益保障意识不足,严重影响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帮助女性劳动者群体在职场中明晰“三期”法律权利与义务,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怀孕7个月,被安排加班合理吗?

李彦红: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

记者:产假是多少天?

李彦红: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广东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享受178天产假(含98天国家法定基础产假与80天广东省奖励假),难产(含剖腹产)增加30天产假,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假期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记者:休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

李彦红: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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