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即帮凶 莫成“工具人”
两人因犯帮信罪获刑并处罚金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徐晓曦 作为电信网络诈骗衍生关联的数量多、性质复杂的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很容易因为企图不劳而获、贪图不当利益而不知不觉成为犯罪的“工具人”。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信罪案件维持了原审判决:被告人蔡某犯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肖某犯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秦某为办理金额较大的贷款打算办理企业贷款,认识了被告人蔡某后,蔡某找到另一被告人肖某帮忙办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并承诺按照贷款额给肖某2%的提成。其后,在肖某的帮助下,秦某在某地注册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后,肖某将上述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及密码等材料交给了蔡某。为了获利,蔡某将上述对公账号提供给一名叫“强哥”的男子。在2023年11月9日至10日期间,上述对公账户总进账约67.8万元,其中包括被电诈的受害人转入的14.43万元。
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信罪。结合两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情节、认罪态度,源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蔡某犯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肖某犯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蔡某提出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帮信罪的犯罪方式多样,如本案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及密码等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再如比较常见的有偿出租银行卡、借出身份证等,看似“零成本”“高收入”,却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沦为其帮凶。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