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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纠纷起风波 蓝塘法庭调解止纷争

2025-06-13 10:25:54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徐晓曦 许宝怡 “法官,他在向我出具借条时载明借款金额是12万元,这怎么能不算数呢?”“你本来就没有借我12万元,况且这么多年我陆续还了将近18万元,扣掉利息剩下的本金远低于8.7万元。”日前,紫金县人民法院蓝塘法庭的“禾坪说事堂”调解室内,李某(化名)与钟某(化名)夫妇因一起借贷纠纷吵得不可开交。

本金、利息多少,本是借款时便白纸黑字写清楚的事,为何李某和钟某夫妇会产生如此大的分歧呢?这事还得从李某的一纸诉状说起。

李某与钟某夫妇本是多年好友。2019年,钟某夫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2万元,并向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月利率2%,于2020年2月26日前还清。自2019年4月起至2024年3月止,钟某夫妇共支付过60期利息,每期2400元。双方于2024年4月份达成一致意见免除债务人的借款利息部分,2024年4月至8月间钟某夫妇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3000元。然而在此之后,钟某夫妇却未按期支付剩余借款,追收无果后,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夫妇支付借款8.7万元。

蓝塘法庭接收案件后,承办法官邓初源仔细审阅了案件材料,先行调解无果后,依法开庭审理。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的实际剩余本金却产生了巨大的争议。

“李某借款时存在‘砍头息’的行为,将第一个月的利息2400元在支付本金中予以了扣减。所以,本案中李某实际出借给钟某夫妇的借款本金总额应为117600元。再加上钟某夫妇每月所还利息高于法律的规定,每月多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还本金的数额予以逐月扣减。”钟某夫妇的诉讼代理人说道。

经庭审调查,被告人钟某夫妇所提出的“李某出具借款时存在‘砍头息’的行为”属实。根据案件情况,邓初源庭审结束主持调解时主动向双方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李某认为钟某夫妇同意偿还8.7万元,系其本人自愿,且双方在微信上已达成一致,法院不应过分干预。对此,邓初源耐心向原告讲解,参考其他案例进行普法释明,并从情理角度出发,劝说李某考虑两家多年的情谊。最终,李某认识到法律禁止“砍头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钟某夫妇偿还李某32000元。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砍头息”的表现形式多样,一定要注意识别和防范。借款人应当依约按期还本付息,依法拒绝支付“砍头息”;如已支付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紫金县人民法院蓝塘法庭积极运用“禾坪说事”基层治理模式,深入一线调研,建立问题收集、交办、解决、反馈的闭环工作机制,开展实地调研18场次,化解群众关于镇村环境治理和城乡风貌提升管控、农田水利、婚姻家庭等民生热点问题和纠纷1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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