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祭日 律师来普法
国家公祭日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激发群众勿忘国耻、缅怀先烈的爱国主义热情,今天,我们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进行相关普法。
记者: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需要注意什么?
李律师:《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另外,我们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应当真诚缅怀逝者,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嬉闹喧哗;应当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损毁国家公祭设施;衣着端庄得体,不得身着、佩戴与国家公祭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服从组织引导,不得扰乱公共秩序等。
记者:为博取关注而发表侮辱英雄烈士的言论,该如何处理?
李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江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包含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的内容,歪曲、丑化、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江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以江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要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记者:如何更好地督促惩戒侵害英雄烈士荣誉等行为?
李律师:除了行政处罚、刑事定罪、民事追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可知就算烈士英雄的近亲属未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侵权人进行严厉追责。(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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