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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经营主体环境提升行动方案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全市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2024-11-21 10:03:41 来源:河源日报

11月15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主体环境提升行动方案》正式印发。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全市经营主体环境提升行动方案,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8”具体安排,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强化市场监管重点领域改革创新,提升经营主体环境,推动全市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是推出“四个一批”,即出台一批政策措施,打造一批创新品牌,开展一批专项行动,牵头一批重点工作。在完善营商环境法治保障、推进市场准入改革示范、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等重点领域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获得感,建立健全简约高效的市场准入准营制度,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

出台一批政策措施

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

出台免费刻章惠民利企举措。推动各县区出台企业登记注册免费刻章政策,持续扩大我市免费刻章的范围,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提高企业开办效率,优化我市经营主体准入环境。

出台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保护系列措施。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力度。推动实施《河源市发展地理标志产业实施方案》,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规建设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推动出台《河源市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工作任务落实。

打造一批创新品牌

打造“粤星火”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品牌。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同和政策联动,积极开展“星火贷”和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系列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商业银行、地方金融机构打造个体工商户专属信贷产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分型分类帮扶。

大力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行“一套材料、单次采集、多方共用”的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强化窗口咨询导办,部门内部协调联动,切实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高效办成企业开办、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企业迁移登记和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推行证照主题联办服务。围绕企业开办、变更、注销全流程便利化,实现工业产品、特种设备、计量、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等市场监管领域市级许可审批事项和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联动办理。创新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推动行政效能和办事便利度“双提升”。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涉企高频服务事项共享应用。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在经营主体登记、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年度报告报送和自主公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网上亮照等涉企高频服务领域应用,不断提高经营主体办事便利度。

开展一批专项行动

开展广告行业提升行动。强化广告监测,抓实广告导向监管,用好“广告云课堂”培训平台,加强广告行业协会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专项行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突出问题整治;建立健全本地报送通报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外部监督;持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抽查、评估工作。

大力实施“降成本”行动。组织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治理,聚焦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金融、公用企业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工业园区转供电问题专项检查,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围绕重点时段、重要领域,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典型曝光。

深入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行动。推动建立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专业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不断拓展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运用,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涉企“综合查一次”有机融合,着力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牵头一批重点工作

高标准推进营商环境评估工作。按照广东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要求,强化对县级部门的督促指导。做好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工作,认真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努力提升外商投资环境。

优化县域营商环境服务“百千万工程”。培育壮大县镇村经营主体,鼓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贸市场提升行动,推动“智慧农贸市场”建设;指导县区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品牌挖掘、培育与运用。

抓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选育工作。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认定、入库,选树一批品牌口碑好、经营有特色、产品质量优、思路理念新的个体工商户;加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宣传推广力度;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打造“名特优新”品牌示范区(街)。

持续开展经营主体虚数清理。全市持续清理虚假和无效经营主体,严格防范新增经营主体数量指标,为基层和经营主体减轻负担。

(本报记者 张伟燕 通讯员 刘素平 戴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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