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重要证据,如果对该认定书责任划分等内容有异议,该如何处理?提起复核申请有何要求?是否可主张行政复议?又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该如何划分?
李律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情形通常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各种责任情形下对应不同的损害赔偿比例,具体可查看地方司法文件,如《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中的附件2《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两辆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中,分别被认定为主责、次责,对应的损害赔偿比例则为70%、30%。
记者: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否提起复核申请?
李律师: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可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因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如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则不予受理。
记者: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李律师: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可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复核意见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并不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属于公安交警部门的专业技术工作范畴而非行政执法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此,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证据之一,人民法院对此需要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除了提起复核申请,还可以通过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推翻。(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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