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警示标识不能成为免责“金牌”

法官:物业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小区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2024-10-18 11:10:53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徐晓曦 黄瑞鸿 “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识在酒店、商场等场所很常见,如果有人摔倒,责任人能以摆放了警示标识为由主张免责吗?在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健康权案件中,业主陈女士骑车时,在小区地库内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物业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摆放了“小心地滑”提示牌为由认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法院会怎么判呢?

2022年3月17日,东源县某小区业主陈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载小孩上学,从小区地库驶出时,因地面湿滑失控摔倒,致使两人从车上摔下受伤,其中陈女士伤势较为严重,经医院诊断为腿部骨折,住院治疗16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已有多名业主在微信业主群向某物业公司反映,小区地库路面过于光滑,存在安全隐患。而2022年3月5日,有一名业主在骑车通过同一路段时摔倒。管理该小区的某物业公司仅在小区电梯处张贴“注意地滑”的提示,以及在事发地附近摆放“小心地滑”的提示牌。该物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单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

东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案发前,同一地方曾经发生过业主摔倒事故,某物业公司未及时采取路面防滑、清理水痕等有效整改措施。某物业公司和某保险公司抗辩,事发前已在附近车位摆放“小心地滑”的指示牌、在电梯内张贴温馨提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依据不足,所以抗辩不能成立。某物业公司未保障小区内道路安全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较大过错,陈女士在湿滑路面拐弯时未减速慢行,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结合本案案情,酌定由某物业公司承担70%责任,陈女士自担30%责任。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依照保险条款扣除免赔额1000元后,其余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某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物业公司向陈女士赔偿1000元,某保险公司向陈女士一次性支付12万元。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业主支付的物业费,负有对小区内环境、物业设施妥善维护,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其还承担着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在小区业主多次反映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并已发生业主摔倒事故的情况下,某物业公司未作出及时清理水痕、对路面作防滑处理、设置减速带等相应的措施消除隐患,保证地库道路状态良好、安全通行,仅摆放了“小心地滑”的提示牌,并不足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也是本案判断各方过错、分配责任的考量因素之一。法官提醒: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应当履职尽责,将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作为重要工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小区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此外,业主也应当提高风险意识,注意自身安全,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最终责任如何承担,受伤的都是自己。

    上一篇:凝“新”聚力 河“蜂”同行
    下一篇:没有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