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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注意要点

2024-10-16 09:45:33 来源:河源日报

纠纷矛盾的常见处理方式除了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还可申请人民调解,该种方式有利于多元化解纠纷、就地解决矛盾。对于人民调解常见注意要点,你知道多少?对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哪些纠纷?

李律师:主要不得受理以下三种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2.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如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3.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处理或者受理,且未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的。

记者:调解协议有何限制?

李律师:调解协议不得有下列内容:1.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3.违背公序良俗的。

记者: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效力?

李律师: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需要注意的是,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对此,存在两种处理情形:第一,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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