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养牛蛙,判刑!
■本报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徐晓曦 吴金漫
耕地是最为宝贵的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农用地受法律保护。近日,和平县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养牛蛙的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2018年底,黄某、许某甲、许某乙3人约定共同出资开设牛蛙养殖场。2019年初,3人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雇挖掘机将位于和平县某镇的基本农田挖掘出区块若干,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建设经营牛蛙养殖场。2019年7月,经土地主管部门通知后,黄某等人将牛蛙养殖场关闭。经省科学院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实地调查评估,该地块(总面积10772.22平方米,约16.158亩)种植条件已严重损坏。2022年8月9日,黄某被抓获归案。2022年8月22日,许某甲、许某乙主动到和平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黄某家属将某地块复耕复垦。
和平县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黄某、许某甲、许某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积极复耕复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分别进行处理。判决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许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许某甲、许某乙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基本农田为代价,永久基本农田一旦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被告人黄某的家属对涉案耕地积极复耕复垦,对黄某酌情从轻处罚,这有利于正向激励被告人主动、及时修复因其犯罪行为而受损的土地,真正实现刑罚适用的基本目的。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