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无责,也需要赔偿?
2024-08-21 09:50:55
来源:河源日报
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认定无责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无责赔付,需要注意什么适用条件?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交强险责任限额存在哪些情形?
李彦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由此可知,交强险责任限额类型明确分为两类,即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
记者:无责限额下的各项赔偿上限是多少?
李彦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记者:交强险无责赔付,需要注意什么适用条件?
李彦红: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明确因果关系是交强险无责赔付适用的前提条件。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交强险系政策险、公益险,其无责赔付范围应从保险的性质、交强险的功能、社会价值导向等方面综合考虑,追求最优社会效果。其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并不意味无责方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是无条件的,机动车无责方不应无条件地承担无责免赔责任。最后,因果关系是交强险无责赔付适用的前提条件,交强险无责赔付应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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