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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22.8万彩礼 发现女方已有小孩

法院判决退回16万

2024-08-19 10:04:39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陈碧霞

订婚付彩礼后,发现女方有不忠行为而分手,是否可以让对方返还彩礼?“一见钟情喜欢你”“两情相悦爱着你”“三生有幸遇见你”“一生一世陪着你”备注以上字眼,数额为11.11元、22.22元、33.33元、1314元不等的转账,还有订婚后给亲属的见面红包,分手后又是否应当返还?近日,东源县法院对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作出判决,酌定女方向蔡某返还彩礼16万元。

2023年初,蔡某和曾某经媒人介绍认识,随后在双方家长和媒人的在场见证下签订订婚协议,约定总礼金28.8万元。签订协议当天,蔡某将22.8万元彩礼转给对方,剩余6万元,办证时补上。

恋爱期间,蔡某向曾某转出520元、1314元以及备注“一见钟情喜欢你”“节日快乐”等含爱情特殊意义的红包共15393.28元,向曾某母亲转账11852元,让曾某母亲用于给女方亲戚的见面红包和宴请、交通等开销。

几个月后,蔡某发现曾某在恋爱期间有不忠行为,曾某在订婚前已未婚生育一女,并且在订婚后仍与前男友联系。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曾某欲离开江西返回河源,遭遇蔡某阻拦,曾某家人为此报警处理。曾某返回河源后,经医院诊断患重度抑郁、中度焦虑。

因曾某一家不肯返还彩礼,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曾某和曾某母亲返还彩礼20万元,以及其给曾某和曾某母亲的转账27245.28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原告蔡某和被告曾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蔡某支付的彩礼金额过高,有违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曾某应当返还彩礼,但综合考虑双方在订立婚约后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曾某返回河源后患病等因素,东源法院最终酌定曾某及曾某母亲向蔡某返还彩礼16万元。原告蔡某要求返还的转账款27245.28元,并非曾某因婚约而要求给付,应属于蔡某赠予被告,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法官表示,高额彩礼有违婚姻初衷,既给男方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容易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为审理好涉彩礼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告蔡某向曾某支付彩礼22.8万元,明显超出一般人对彩礼金额的心理预期和寻常家庭的承受能力。

根据该规定关于彩礼范围认定的条款,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因此,原告要求返还的红包钱27245.28元不属于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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