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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大不同!

2024-05-03 14:39:21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徐晓曦 蓝超超 日前,在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还是全日制用工各执己见。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22055.94元。

黄某于2018年入职东源县某幼儿园,任职校车司机,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2023年1月29日,园方以学生数量减少不再需要配备那么多校车司机为由,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关系,并称黄某仅在上午上学和下午放学期间接送学生,也未要求其打卡、考勤,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黄某认为自己与园方自2018年起形成劳动关系,且已经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并非按小时计算薪酬,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经东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园方应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55.94元。园方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东源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不予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55.94元。

东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和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的工资表,证明双方签订的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且是按月领取工资。原告东源县某幼儿园未提交黄某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证据,因此应认定双方于2018年10月8日至2023年1月29日期间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东源县某幼儿园裁员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东源县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东源县某幼儿园向被告黄某支付赔偿金22055.94元。

办案法官表示,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结算、工作安排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何种用工性质。用人单位如果需要非全日制用工补充劳动力,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工资结算周期等方面的规定。此外,劳动者在应聘时也应详细了解自己的用工性质并签订劳动合同,便于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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