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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欠款该如何追讨

2024-03-27 09:50:54 来源:河源日报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人,追讨欠款时,应当以个体工商户为被告还是以经营者为被告?其对外债务该如何承担?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相关普法。

记者: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该如何确定?

李彦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且仍在营业的,应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需要注意的是,当个体工商户已注销或停业,其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应由经营者享有、履行及承担,此时直接以经营者为诉讼主体。

记者:个体工商户欠款,是否可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李彦红: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财产,其财产实质上由经营者控制,与经营者的财产高度混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并非是独立于经营者的主体,其无法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最终依法应当由实际经营者承担该个体工商户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责任。对此,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操作,一是经营者本身就是被执行人,属于法定被执行对象,可直接执行,不需要通过变更追加程序予以确认;二是通过申请追加经营者为被执行人,执行经营者财产。

记者:个体工商户欠款,经营者家属是否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李彦红: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个体工商户实际采取家庭经营的模式,其债务应当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对此,在个体工商户是由夫妻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情况下,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并注意搜集相关证据,如结婚登记证明、户籍材料、以个人名义签收的送货清单、家庭成员以自己名义出具的货款欠条、经营者与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货款结算清单、合同履行期间沟通对接等。

(彭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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