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待遇知多少(下)
女职工生育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可是对于产假待遇,你又知晓多少呢?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什么?产假究竟有多长时间?生育津贴如何计算……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对此进行了解读。
记者:生育津贴等同于产假工资吗?领了生育津贴后,还需要发放产假工资吗?
李律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由此可知,生育津贴的承担主体是社保机构,而产假工资的承担主体则是用人单位,两者并不等同。当前者大于后者,用人单位需要代为发放拨付的津贴余额;当前者小于后者,用人单位需要自行补足差额。另外,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记者: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李律师: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可知,“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比如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6100元,她生育前后共98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6300÷30×98=20580元。
记者:“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中“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如何计算?
李律师: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知,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该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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