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这样做,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劳动纠纷情形,一旦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面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等法律风险。为此,今天我们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为我们进行相关普法。
记者:因绩效考评不达标,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李律师:违法。一方面,用人单位不得突破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针对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劳动者绩效考核不达标明显不属于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公司基于该约定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另一方面,在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制度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劳动者绩效考核不达标,实质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范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就“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以案说法:2022年8月,王先生在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同时,王先生签收了A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手册约定:每个月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档60分以下为差,连续两个月评分差,进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职降薪流程。后来,A公司以《员工手册》规定的“连续两个月评分差,进入解除劳动合同流程”为依据,向王先生发出了辞退通知。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首先,王先生绩效考核不达标不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其次,虽王先生绩效评分不达标,但此情形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且A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足证明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再次,即便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或者依其能力重新分配调整工作岗位,如王先生仍不能胜任工作的,A公司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未调整过王先生工作岗位,也未安排王先生进行培训,没有尽到协助劳动者适应工作岗位的义务。因此,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王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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