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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

2023-10-20 10:18:45 来源:河源日报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我们需要预防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让孩子们在阳光下健康成长。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为我们进行相关普法。

记者:性侵害要注意哪些误区?

李彦红:并不是只有身体接触才构成性侵害,隔空猥亵也会构成犯罪。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其明确将隔空猥亵入罪“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对此,未成年人应当注意不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轻信网友的花言巧语,不约见陌生网友,拒绝发送任何关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教育,互联网平台也应当积极履责,如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的身份认证,并筛查平台内可能涉嫌违法的信息,及时做到查删封堵。

记者:法律如何惩处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

李彦红:一方面,《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例如父母威胁不给生活费甚至赶出家门、医生威胁不给予恰当治疗、老师威胁不予考试通过、教练威胁不给予上场比赛机会等,胁迫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应该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志,构成强奸罪。另一方面,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可知,即使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记者:未成年人应该如何预防性侵害?

李彦红:1.提高辨别能力,防止熟人作案。2.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接受基本的性教育,提高保护隐私意识,如拒绝他人触碰隐私部位,结伴而行不落单,抵制不良信息和混乱场所,不去危险偏僻地带,不贪图小恩小惠等。3.随机应变、灵活应对潜在危险,任何情况下都牢记以保护自己的生命为前提。如在公共场所时跑向人多的地方求助,编造理由稳住侵害者后逃离现场,紧急时刻通过毁坏他人财物引起他人注意等。最后,如果不幸遭遇性侵害,应当及时报警,同时需要注意留存、收集证据,如体液、毛发、皮屑、通信记录等。(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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