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打着街拍的幌子偷拍
——街拍可能涉嫌违法
近日,某国企领导胡某因携手一位美貌女子的街拍视频在网上疯传,后被停职调查。网友在高呼大快人心的同时,也在担忧街拍是否会侵害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及名誉权?毕竟在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火热的时代,不仅是明星和公众人物,普通人也可能在不知情中出现在别人的镜头下。为此,我们邀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为大家普及街拍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记者:街拍和偷拍之间的界限该如何界定?
李律师:街拍是一种艺术创作形式,也是肖像的一种呈现手段。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街拍创作者来说,事先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是必要的。但要注意,在被拍摄者同意被拍摄的情况下,未经被拍摄者明确同意情况下将街拍公布于社交媒体平台上,也有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
记者:网传国企领导携手美貌女子的图片的行为是否合法?
李律师:以下情况的街拍可以不经过肖像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使用语境来看,“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体利益”而言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抑制或者牺牲“个人利益”。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李成斌曾说:“涉及有关官员、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纠纷中,在法律适用上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众人物名誉、隐私、肖像等个人利益予以适当的合理限制,具有维护社会正义秩序和公平价值导向的重大现实意义。”
另外,在中共中央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35条中规定:“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官员手握涉及公共利益的公权力,当官员的肖像权、隐私权,与社会大众公共利益相关的反腐监督发生冲突时,属于公众人物的公职人员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应当让位于社会的监督权。因此,网传该领导的街拍视频可划归于社会监督的方式。(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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