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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2025-12-18 10:23:21 来源:

(2025年8月26日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八届〕36号

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通过的《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新丰江水库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东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的水质保护,以及本市与韶关市对新丰江流域的协同保护等有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是指源城区、东源县、连平县、和平县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水库所有的集水区域,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集水区域。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协同保护、公众参与的原则,统筹好水质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

第四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研究解决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有关事项。

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农业种植面源污染的源头管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以及渔业生产等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林地范围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水库移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资源开发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新丰江林业管理局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水库水质进行保护和管理,统筹做好日常巡查、水面保洁等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依照职责及时处理。对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协调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新丰江林业管理局可以行使人民政府交由其行使的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相关的管理权限,具体权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评估、动态调整。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新丰江林业管理局行使,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第七条 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河湖长制体系。各级河湖长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河湖日常监督管理和巡查制度,加强对责任范围内河湖的巡查。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参与民间河湖长选聘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间河湖长指导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

第八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垃圾处置、水面保洁等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激励奖补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等方式积极参与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工作;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和宣传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参与相关活动。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垃圾清理、生态文明宣传等与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相关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对污染新丰江水库水质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重点区域宣传、社区与村镇宣传、学校教育等各种方式加强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参与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发挥传播优势,创新传播形式,营造共同保护新丰江水库水质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主体功能空间,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严格限制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的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和改善新丰江水库水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编制和实施新丰江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绿色农业、旅游、船舶总量控制等规划或者方案,统筹促进水库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水质保护与产业发展相协调。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立完善水安全智慧管理系统,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完善新丰江水库水信息立体监测体系和水安全智慧调控体系。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及入库支流水质达到控制目标要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及入库支流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限期达到水质控制目标。

第十三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采取林分优化、保护入库河流洲滩和入库河流生态修复、建设生态护岸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设高质量水源林、生态湿地、岸边带和河湖生态缓冲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工增雨能力,合理利用云水资源,科学增加生态流量。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新丰江水库及主要支流水生态调查与评估,加强珍稀濒危及特有鱼类资源生境保护,对单位和个人增殖放流、释放外来生物等活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引导公众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还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冲浪、划桨板等行为。

(二)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进行投料施肥用药水产养殖、投放窝料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可以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科学划定限养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规范畜禽散养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等的名称、养殖地址、养殖规模、种类等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数据。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

委托农户进行畜禽养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委托时应当明确畜禽粪污处置要求和义务,指导农户做好台账管理,明确畜禽粪污去向和利用方式,并对畜禽粪污贮存采取防雨淋、防渗漏、防溢流等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水产健康养殖,通过定期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渔业生产中投料施肥用药等投入品进行检查。

单位和个人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水产养殖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在新丰江水库其他集水区域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料施肥用药,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及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鼓励使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产生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和化肥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动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缓冲系统,推进农田退水循环利用。新垦造水田应当配套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缓冲系统。

第十九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保障和监督其正常运行。对于人口分散、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农村区域,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采取资源化利用或者建设处理设施方式增强治污能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库水质。

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以及经营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 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应当避开河湖岸边,及时清理河道两旁和水面的垃圾、水浮莲等漂浮物。

新丰江林业管理局负责清理其职责范围内的水面垃圾、水浮莲等漂浮物。

禁止在河湖岸边弃置和堆放垃圾。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及时集中收集清运垃圾,加强对游客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及时制止游客随意丢弃垃圾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新丰江水库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承载能力,在编制船舶总量控制有关规划或者方案时明确各类船舶数量控制、投放实施步骤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海事管理机构和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船舶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和器材,引导企业事业组织和村民、居民开展自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船舶产生的废油、残油、污水、生活垃圾等应当依法回收处理,禁止排入水体。在新丰江水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矿区生态修复的统筹和监督工作,实行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系统治理。对历史遗留矿山、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矿区,采取边坡整治、尾矿治理、植被恢复等措施,恢复矿区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矿区生态修复相关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管理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丰江水库生态环境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对水质污染风险源进行排查,制定风险控制对策,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加强水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设备和装备,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新丰江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的要求,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建立产业生态化与生态产业化融合发展机制,促进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工业、农业、林业、旅游服务业等产业绿色发展,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

第二十五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电子信息、机械、新材料绿色低碳制造业和食品饮料等水经济产业发展,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实现集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与设备,广泛应用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种养结构,推广绿色高效种植、测土配方施肥、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支持发展有机种植、健康养殖、特色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生鲜冷链、电商物流等绿色高附加值产业,推进灯塔盆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引领带动农业产业集群化、生态化、智慧化发展。

鼓励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干清粪工艺改造,协同发展种养循环农业,就地就近消纳粪污。将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用作肥料的应当配套与畜禽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土地进行消纳,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粪污进行处理。

鼓励和支持生态渔业发展,推广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模式,推动养殖尾水循环利用与资源化利用,发展林果、蔬菜、稻、渔综合种养,推进工厂化、陆基循环水养殖等现代智慧渔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林业产业结构优化,实施森林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优化林种和树种结构,优先使用优良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提高林分质量,改善林相;推广林下经济等林业生态经营模式。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造林绿化。

第二十八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万绿湖风景区生态旅游为特色的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文化创意、会议会展、康体养生等绿色高附加值服务业的发展,培育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经济产业,推进生态旅游品质化、智慧化、融合化发展。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旅游项目布局,充分利用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内万绿湖风景区、客家古村落、古驿道、客家民俗节庆、水下文化遗产、红色村、水利能源、温泉等旅游资源,积极发展游湖观景、竞技体育、运动休闲、乡村旅游、文化体验、红色旅游、科普研学、温泉康养等多元业态,打造绿色低碳特色文旅品牌。

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发展绿色低碳生态旅游、生态民宿、零碳景区。

第二十九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医疗、教育、就业、养老等城乡公共服务保障,促进道路、电力、环保等基础设施均衡配置,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特色城镇和美丽乡村。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韶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新丰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水污染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协商解决新丰江流域保护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每年适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新丰县人民政府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新丰江流域保护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理。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定涉及新丰江流域跨区域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与韶关市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韶关市人民政府建立新丰江流域生态环境、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韶关市人民政府建立新丰江流域生态环境联合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现重大隐患或者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韶关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韶关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新丰江流域水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联动执法,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新丰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会同韶关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新丰江流域监督协作机制,联动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畜禽养殖管理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畜禽养殖专业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畜禽散养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畜禽散养户是指除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之外的养殖户,但是不包括居家自养少量畜禽的村民、居民。畜禽散养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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