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出生态环境领域首张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报讯 记者 陈鹏 通讯员 赖志刚 甘运斌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下称源城分局)发出我市生态环境领域首张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悉,源城分局在对辖区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在未取得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核技术利用项目直线加速器机房。现场检查时,该机房已完成主体框架构建和屏蔽墙混凝土浇筑作业,相关仪器设备尚未安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直线加速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源城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经调查,发现该企业“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自行主动停止了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影响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不予处罚的情节和《河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源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未发现有复工建设迹象,该企业在接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后向源城分局提交了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规定,经源城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表决,决定对该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城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建立容错纠错“柔性执法”机制,根据减免责事项清单,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指导、行政建议等“柔性措施”,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推动企业主动守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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