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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自然老化不减轻侵权人责任,东源县人民法院:

楼上漏水致楼下受损判全额赔付

2026-11-02 13:30:53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讯(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徐晓曦 蓝超超)楼上渗水淹了楼下,业主一句“你家装修用了八九年,早该折旧了”,能否少赔?东源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房屋自然老化不减轻侵权人责任,因漏水导致房屋提前翻新的损失,应由过错方全额赔偿。

陈某是某小区2104号房业主,刘某住在其楼上的2204号房。一天凌晨,刘某家中高压水枪接头松动脱落,大量漏水渗至楼下,造成陈某屋内天花吊顶、墙面和墙板大面积受损。次日刘某发现后虽及时关闭水源,但装修损坏已经实际发生。经鉴定机构评估,案涉房屋装修损失共计48685元,陈某为此支付鉴定费6000元。

诉讼中,刘某辩称,陈某房屋装修已使用八九年,墙面、吊顶本就存在自然老化、变色、折旧现象,房屋损坏不完全是漏水所致,应扣除折旧比例、酌情减少赔偿金额。

东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合理计算。

法院指出,房屋长期使用确实存在正常折旧和轻微磨损,但自然损耗并不会导致吊顶、墙体需要整体重新装修。若无本次漏水事故,涉案房屋不需要提前翻新修复,刘某的漏水行为与陈某房屋装修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依法认定装修修复损失48685元,并考虑维修期间房屋无法正常居住,酌情支持陈某在外居住一个月的费用1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49685元,并承担全部鉴定费6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邻里漏水纠纷属于典型的财产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楼上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屋内水管、用水设备、排水设施负有日常管理、检查、维护的义务,因疏于管护、设施脱落漏水造成楼下邻居财产损失的,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邻里之间应秉持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原则,加强日常沟通协作。一旦发生纠纷,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化解矛盾;协商无果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理性、法治的方式解决邻里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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